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资料图)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我们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有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回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份额
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关于收回公司中
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份额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等岗位、职务变动,或存在已不符合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等原因,公司拟收回上述
持有人全部或部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本事项决策行为和收回份额依据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株洲旗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
买价格与锁定期满后出售所获资金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并应考虑除权、除息的
调整因素。我们认为收回份额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或存在已不符合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等原因全部或部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收回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
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份额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的独立董事
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现就关于公司中长期发展
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方案》”)规
定,公司应及时对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条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年度公司层面和持有人个人层面的以及考核完成结果,确认各持有人
可归属的份额及权益。经考核,考核期公司完成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目标;董事会同意按照《持股计划方案》进行对标企业的对标业务调整,继续对
标玻璃业务,分析计算 2022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公司 2022 年度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在同行业对标企业分位值符合不低于 80 分位值的目标。2022 年
员工持股计划归属的条件已达成,持有人认购的份额在减去应收回或不能归属的
份额后可办理归属。本次权益归属事宜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持股计划方案》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
属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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